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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是各单位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三、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是各单位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五、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是各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审批表是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时使用的文书。
七、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是各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办理时限,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八、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九、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在作出不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或上级单位撤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十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各单位注销行政许可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十二、(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书是各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将所需要时间告知申请人时使用的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文书之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编号:
:
你(单位)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已收悉,特此为证。
收到材料:
1.
2.
3.
4.
5.
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你(单位)将在五日内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你(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如逾期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自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时分
(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三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你(单位)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你(单位)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四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五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申请人: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及主要内容:
核查地点:
核查情况记录:
年月日
核查人:xxxxxx
申请人或见证人:年月日时分
本页记录不全的,请另附纸。
行政许可文书之六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审批表
申请
事项
基本
情况申请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申请事项及主要内容:
审批内容
市局领导
意见签名:年月日
总队局处长
意见签名:年月日
科队所长意见签名:年月日
承办人
意见签名:年月日
行政许可文书之七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延长行政许可批准时限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延长个工作日。延长行政许可时限的理由如下: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八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变更实施被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九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不予批准/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延续/变更。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一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
许可事项,有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被许可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之十二
北京市公安局(分县局)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所需时间告知书
编号:号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所需时间告知如下:
听证、招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需要在日(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内完成。此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