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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的话,李凡其实还是想给卓栋留一块遮羞布的,但是现在好像没那么容易就解决了!
因为关于寻衅滋事的话,按照现有的刑法去解释的话!
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一点上,李凡必须给卓栋去解释,卓栋没有肆意挑衅!
但是吧,你把其他人女朋友给搂搂抱抱了,你说他不是肆意挑衅的话,阿这……
虽然没有肆意的成分,但是挑衅是实实在在的,不管换谁来,都是挑衅!
谁敢说不是的话,李凡不介意问对方一句,要不我抱下你女朋友,你看看我是不是在挑衅?
李凡只能充满悲悯的看了一眼卓栋,当卓栋看到李凡富有深意的眼神之后,立马就一激灵,脑子里第一反应就是!
完蛋,李凡又要整事!
“既然刘院长对于我之前说的话,还有疑问,那么我们就必须重新把案件再梳理一遍!”
叮叮叮!
下课铃音响了,但是在座的同学都没有动,其他教室有同学陆陆续续的从班级里走了出来,而胡仁和李正已经在门口呆的开始流起了鼻涕……
到底有没有人暂停一下,出来上个厕所啊,好让我们混进去啊!
胡仁默默的看着来来往往的同学,莫明的感到悲哀!
“各位同学,光看是视频你们可能不知道事情的原委,那么就让我来补充一下吧!”李凡又稍微整理了下思绪,淡定的抬头看向了各位同学。
“我们先来谈一下张志华为什么打人,哦对了,如果有同学不认识的话,我稍微介绍下,张志华就是今早坐在模拟法庭被告席中的一位,当然,整件事情和我无关,并不是因为我,卓栋才被打的!”
“卓栋今天去澄园主要是因为感情原因,这个就不细讲了,懂得都懂!”李凡有点促狭的笑了一下,在座的都是大学生,对于谈恋爱这件事情,都司空见惯了。
而且卓栋有个学姐女朋友的事情,部分自己班的同学也都知道。
“但是!”
“他去澄园的时候,他认错人了,他把张志华的女朋友,当成了自己女朋友,然后抱住了对方!”
“稍等!”刘院长突然打断!“这么说的话,卓栋是不是还构成猥亵妇女!”
哎!
院长!
不带你这么玩的啊!
你是没有难度非要制造难度啊!
其实吧,并不是刘院长非要没事找事,纯粹是这会对于李凡的兴趣确实是起来了,在法律实务中,虽然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照流程一板一眼进行的,但这样的律师永远不会脱颖而出的!
只有那些做好了充分的知识储备,案前准备,以及在最关键的时候能够应对自如的律师,才能成为金字塔顶端的存在。
刘院长就是想看下李凡有没有这方面的潜力!
“报告院长,关于卓栋是否涉嫌猥亵妇女这个,咱们待会再说,行吗?”
“可以!”
李凡深呼吸了一口气,然后继续面向坐在座位上的同学们,一个个伸长着脖子,等着李凡听接下来能抛出什么样的见解。
“卓栋在误以为张志华女朋友是自己认识的人的情况下,作出了自己经常作出的举动,所以导致了张志华气愤之后动手!”
唔!
哇哦!
班级内一片惊呼!
有些同学已经在校内网打人的视频下发,开始编辑表情包了!
绿色的帽子!
绿色的草!
反正都是绿色的评论!
然后再加上@张志华……
张世华实惨!
……
卓栋这会坐在下面真的是如坐针毡了,本来就因为被打,有点丢脸了,李凡直接在讲台上面把自己的老底揭穿!
但是吧!
李凡又是在为了自己解释!
这会自己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呢……
反正卓栋已经在用脚趾给自己扣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子的,如果可以的话,当场把自己埋了就行了!
“刘院长刚刚提了个问题,卓栋是否构成互殴或者寻衅滋事,那么我们只需要从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构成的条件上来分析就行了,具体的构成要素我就不说了,我只问大家一个问题!”
“卓栋是否有肆意挑衅和随意殴打的情形?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肯定是没有的!那么他有任何的主观恶意吗?也没有,甚至于,在最后的时候,他还像被她认错的女生道歉了,他也被自己女朋友甩了!”
哇哦!
今天的八卦有点多哦!
同学们一下子满眼冒出了小星星,本来就是文科类院校,女生偏多,八卦这种事情,当然是很受大家欢迎的!
“虽然说这个有点远,但是卓栋已经因为自己的不用心也好、认错人也罢的态度,遭受了报应,那么他怎么可能是寻衅滋事呢?”
因为这一点上,刘院长并不适合真的要李凡从法理上去解释,所以李凡这么说,刘院长也没有计较!
在这么解释的过程中,其实李凡也把卓栋是否构成猥亵妇女的事情解释清楚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刑法上对于该罪名的认定和处罚力度!
卓栋单纯的抱了一下,并没有暴力和胁迫!
至于法条上的“其他”或者“等”这个词,如果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的指引的话,通常都是不能或者不允许任何个人作出自己的理解的!
很多人可能觉得法条上出现“等其他情形”这种词汇的时候,都会在那边思考,某个事情是不是能套用进去!
但是!
按照网络用语来说,很直白的就是!
禁止套娃!
这就是法律!
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之所以要加个“等”,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稍微简单的说就是,不可能先制定法律来规范人,只有在出现相关的现实情况之后,法律才会出台,用于对该类型案件进行约束!
法律是不具备先知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