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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去世。
肖扬院长在其任上功勋卓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力推各项改革,鞠躬尽瘁、不遗余力,在此不必赘述。笔者出生于1984年,2002年就读于法学专业本科,2006年毕业,因机缘巧合于2009年跨进法院的门槛工作至今,作为一个历练10年的法院人,对肖扬院长任期内大力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深有体会,值此老领导溘然长逝之际,仅以本人的亲身经历、所见所闻撰写此文,历数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以来之种种现象,痛陈利弊,以抒发对逝去的老领导的哀悼之情。
2003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当天,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的苏泽林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了讲话,讲话历数了当时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问题和弊病,以证明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之意义。讲话中提到“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优化法官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人民法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自此开始推行,其作用力施加于人民法院内部的管理层面,带来的影响不足为外人道也,但确实是深远而持久的。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人民法院自此以后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 由此诞生。2009年,笔者刚刚进法院工作,当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已经推行六年,其实际作用也越发凸显。笔者当时报考了距省会城市两百余公里的本省某地级市辖区内的某县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岗位。与笔者一同招考进单位的共十一人,其中聘任制书记员6人(含本人),行政人员5人。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就从领导、前辈和同事们的传道授业中得知,笔者所报考的聘任制书记员岗位是被《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堵塞了升迁渠道的职务,即便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在审判一线工作数年,也不能够任命为审判员,而那5名行政人员如果能通过司法考试则可以任命为审判员。
当时所在法院有几位工作了四至六年不等的聘任制书记员前辈,就在本人参加工作后不久陆续离职,自谋出路了。而上述6名聘任制书记员中也有4人(含本人)在接下来的4年时间里或辞职、或报考了其他公务员(其中1人离职时试用期尚未满),在笔者这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该法院又招考了一批聘任制书记员,然后就再也没有招考聘任制书记员了,当然这是后话。
同一时期笔者发现所在法院存在的一个群体:聘用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与聘用制书记员仅一字之差,身份迥然不同,区别就在于前者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后者是本单位自行聘用的,没有公务员身份,不能够享受前者依据公务员身份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前者对学历的要求至少是全日制本科,而后者对学历的要求最低可至高中毕业,这都是笔者在后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渐了解到的。当时本人所在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一共不到10人,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主要配置在派出法庭(该县面积较大,该法院共设置6个派出法庭,最近的派出法庭到县城驾车也需要1个小时,最远的需驾车走盘山公路4个小时,配置在派出法庭的聘用制书记员都是该派出法庭所在乡镇的本地人),本院个别业务庭没有配置聘用制书记员。彼时对这个群体的切身体会并不深刻,据本院领导和同事的评价,聘用的书记员总体还算称职,基本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开庭记录、合议记录、送达文书、卷宗装订归档等审判辅助工作。
2011年本人通过了司法考试之后,痛感于困在聘任制书记员岗位上没有前途可言,遂于2012年再次参加法院公招考试,这次报考的是本省省会城市某郊县法院的法官助理职位。2013年年底,本人到该法院报到上班时立刻产生了一个直观感受:这里的聘用制书记员的人员数量和占全院人数比例都非外地基层法院可比。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一篇题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不能丢了传帮带”的文章,全文不在此引述,该文发表于2017年9月,表达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至今仍在进行中,并且有待于进一步的制度建设以使之趋于完善的看法。但以笔者的切身经历,不得不遗憾地指出,不知道该文作者是否缺乏在基层法院一线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历,至少在笔者所在省的法院系统,这个制度已经基本没有再建设和完善的必要了,原因在于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群体已经趋近消失。
目前的人民法院内部的聘任制书记员不敢说是绝迹了,说是凤毛麟角绝不为过,曾经招考的聘任制书记员早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自谋出路去了,究其根源就在于聘任制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堵塞了这个群体在法院系统内的上升渠道。曾几何时,在书记员岗位上苦熬多年就是为了有朝一日修成正果,任命为审判员,这是60后、70后法院人的共识,笔者在此不必详加论述。之后各地人民法院为了解决书记员上升渠道堵塞和司法人才流失缺口的问题,不约而同采用了釜底抽薪的做法:比如笔者之前所在法院在公招考试中招考的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报考条件、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可以任命为审判员的“行政人员”,再比如笔者目前所在法院招考的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报考条件的“法官助理”,不管以何种名目招考,就是不会再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了。
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运转稍有了解的都知道,我国各种国家机关单位在过去二十到三十余年的时间内由于受到日渐增长的工作量和严格限制的人员编制的双重挤压,为了推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得不大量招聘编制外的合同工。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历年来承受着水涨船高的案件压力,而维持运转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受制于地方财政,自然不能免于大量使用聘用制人员。而聘用人员的个人资质和水平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民法院日常工作所需,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3年底,本人刚刚在新单位报到上班,就遇到了从未经历过的情况。当时立刻接到任务,负责组织书记员清理本院民一庭的已结案未归档卷宗。令笔者完全意料不到的是,在全部卷宗归档完成后,在某一名聘用制书记员从卷宗里清理出的废材料堆里发现了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原件,还有审判员署名的法律文书发文稿等。笔者将情况汇报给庭长,在随后的交流中,笔者得知了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的更多情况,比如造成民一庭大量案件结案后未装订归档的原因,就是之前几名聘用书记员未交接工作就仓促离职,新来的聘用书记员既不熟悉业务也不愿意接手前人丢的烂摊子。岔开来说一句,本省省会城市城区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卷宗积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2015年全面强制推行“结案归档制”后才得以解决的。
2014年,笔者调到本院执行局工作后又有了一次意想不到的经历。笔者在把一名被执行人带回法院谈话时,本院其他业务庭的一名聘用制书记员闻讯而来,表示该被执行人是自己的远房叔叔,并身穿制服在申请人的面前为被执行人据理力争,执行局的同事劝阻其不要在这个场合说这些话,该书记员仍然我行我素。所幸申请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没有指责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干预案件的行为有悖司法公正,否则当时难以收场。
2017年,笔者到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帮忙工作,耳闻目睹了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这个群体的更多乱象。有的聘用法警因为开庭时间太长耽误下班,在庭审间歇当着检察官和律师的面斥责审判员;有的聘用制书记员刚刚走出学校,社会经验严重匮乏,工作尚不熟练就开始自我膨胀,因为公车驾驶员紧缺而不能保障派车就跟后勤管理人员发脾气;还有的聘用制书记员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凭借跟实习生是师兄弟姐妹关系,拉拢实习生和其他书记员一起排斥在编人员。
笔者在此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当前法院中的一种坏风气:由于聘用制书记员流动频繁,影响到了审判工作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所以为了不刺激聘用制书记员离职,而对种种不规范的乱象听之任之,只求工作能够过得去,不出大问题就行。而敢对聘用书记员高标准、严要求的人反而成了另类。笔者在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时亲眼见到所在业务庭的一位作风严谨的青年员额法官被聘用制书记员集体排斥,没有书记员愿意跟这位员额法官做事,因为嫌他“事多”。而配置给这位员额法官的聘用书记员是一个专科院校、旅游专业毕业、到该单位混社保(自称)的人,因为不能适应该员额法官的严格要求而屡受批评,在勉强跟着这位员额法官工作了六个月之后被替换为一位在编制的法官助理。
笔者通过搜索过往研究探讨法院聘用人员问题的资料,非常遗憾地发现,很少有站在聘用人员本身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的。笔者在此尝试补上一个漏洞,即便遭到点代面、以偏概全的质疑,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任何工作都需要靠人来做,而人的本性是先考虑个人得失,这是人性,也是常识。以笔者目前所在法院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作为省会城市的三圈层郊县法院,2014年本院给聘用人员的待遇是提供的报酬是年入三万余元,到2018年是将近5万元。目前本院聘用制书记员29人,以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的女性居多。该29人中工作了6年以上的就有13人,算得上是不临时的临时工,而13人中又仅有1人为男性。上述29人中,本科毕业的、法律专业、文秘专业的寥寥无几。这样的人员结构究竟何以产生?与法院给聘用人员开出的待遇条件是分不开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当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虽然历经变革和重构,但其核心价值仍然要求男性承担供养家庭的重任,对于女性则没有提出同等要求。如果一个女性的学历、思想见识和人生格局不高,生活的主要精力着重于照顾家庭,找工作自然不必向高标准看齐,能糊口足矣。法院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待遇条件显然满足不了一般城镇男性供养家庭的需求,而对于学历不高的已婚城镇妇女来说,倒是正好符合其首先照顾家庭,其次挣点钱补贴家用的需求。
与部分社会舆论诟病的“临时工不临时”现象相反的一个例证是,在本省省会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群体却又是当之无愧、货真价实的“临时工”,究其原因在于微薄的报酬与繁重的工作和承担的责任不成正比,导致其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的“低性价比”名声在一批又一批招聘来的新人中代代相传。而更加吊诡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繁重的工作和提供给聘用人员的的微薄报酬如同一把钢钳齐头并举的两瓣钳齿,其产生的咬合力既能够逼迫其中的无能之辈加速离职,也能够倒逼其中的优秀人才尽快熟悉业务、学到真本事从而更有本钱和实力离职,还能够让不接受这种待遇的人入职之后马上离职,而能够扛得住这双重压力的聘用人员则修炼出了一般在有编制的老法院干警身上才看得见的老油条气质。
笔者在中级法院挂职工作期间看到了工作三年、两年、一年、半年、三个月后离职的,看到了入职一个星期就离职的,也看到了入职十年丝毫没有再谋进步打算的聘用制书记员(极个别),不由得感叹,中级法院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条件剑走偏锋地起到了大浪淘沙、去粗存精的作用,发挥了组织人事制度发挥不出的功效,一样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之前,一名新进法院的年轻干警先在书记员岗位上锻炼10年左右,在前辈和老同志们的传帮带和悉心教导之后方能对审判工作产生深刻的体会和理解,从而走上审判员岗位。但是在改革之后,被困在聘任制书记员岗位上的人要么另谋出路,要么索性沉沦,而改革之后考进法院的在编干警又不同程度地与书记员工作职责脱节,在远远没有积累到足够经验的情况下频繁调动于各部门,甚至于仓促之间就要直接走上审判岗位,而在改革之后填补书记员岗位空白的却是流动性极大、对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从思想根子上就缺乏清醒认识、干工作或者追求混日子糊口、或者把书记员工作当跳板、骑驴找马的聘用制人员,其中虽然也不乏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的优秀之辈,但他们要么因低廉的报酬而迅速流失,要么被低廉的报酬消磨得热情全无后也成为了“磨洋工”的一员,这样一个群体能保持目前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勉强运转顺畅、不出大乱子,本身算不算得上是个奇迹?平心而论,改革至今的确没有听说因为书记员的工作不称职造成了多么不可挽回的后果,了不起不过是积压几百本卷宗不装订、丢失卷宗材料、开庭时由于庭审记录不能持续而不得不中断庭审等等。只不过这样惨不忍睹的“奇迹”在日新月异的司法大环境变局面前又能持续得了多久?
从当初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宣布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来看,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给人民法院打造一只常设的审判辅助队伍。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这只审判辅助队伍有一个专属的名称“聘任制书记员”,其人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享受稳定的福利待遇,但是在行政级别和职务晋升上收到严格的限制和束缚。按笔者的揣测,改革者应该是对改革前书记员队伍的不稳定、不专业产生了切肤之痛,深感有改变现状的必要,同时预见到了未来人民法院将要面对案件数量爆炸般增长的工作环境,那么上述制度设计的意图就在于通过实施“业务人员双轨制”,即在体制上、身份上将审判员队伍和聘任制书记员队伍分割开来,两个群体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绝不重叠,以此保持一只数量庞大的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让这个群体持续不间断地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同时审判员队伍可以在摆脱掉琐事、杂事、极大地优化了工作结构的前提下专注于办案和写文书,这应该就是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所服务的目的——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
但是,如前所述,改革至今,按照改革初衷本应该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长期、稳定存在的聘任制书记员群体只是昙花一现,并迅速萎缩至几近消亡,而填补空白的聘用制书记员只能勉强维持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司法环境一旦产生新的变量,则当前的状态恐怕就是不可持续的。
笔者曾跟系统内的前辈同仁不止一次地交流过:能否结束目前事实上正在实行的“双轨制”,再回到改革前的状态?实事求是地说,根本做不到。不管从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目前正在发挥的作用,还是从这个群体的数量来看,都不可能简单粗暴地将这个群体清退了事。何况如果清退,在政法专项编制已经接近满编的当今,如何填补这么多的人员缺口?更何况在法官员额制正在如火如荼推行的形势下,极其有限、优中选优的审判员岗位也容纳不下人数众多的、具有强烈进步愿望的在编书记员。
目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复杂而严峻,危机与机遇并存。人民法院面对的司法环境是包含在大形势中的小形势,未来面对的问题和挑战不可以等闲视之。比如,刑事案件方面目前就面临新型毒品入境、国外毒品合法化、毒品制作方法简化以及成本降低导致案件数量激增等因素对我国治安形势形成严重冲击,再比如正当防卫制度长期缺席导致个案不公日益凸显,引发社会、舆论和学界“唤醒正当防卫”之声一浪高过一浪。全世界新产业革命的浪潮已经风起云涌,中国不仅迎头赶上并且站上了潮头,“一带一路”战略部署正在持续推进,在不远的未来,涉知识产权、涉外、公司企业、破产等类型案件可能水涨船高。
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人员结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岗位划分需不需要改革、怎样改革,才能满足更高效率、更高专业度的司法需求和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打造一支高度专业化的审判辅助队伍恐怕是时候再次提上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了。如前所述,人的本性是优先考虑个人得失,这是常识。今后人民法院审判辅助队伍的建设最好立足于常识,在以推进日常工作的为目的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应该为体制内的个体设计好上升的阶梯,如若不然,设计得再理想、精密的制度得不到个体的行动支持,也只能沦为无源之水、空中楼阁。